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意外伤害造成的 对前两个情况农机部门要负责任,后一种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法律客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建立全面的卫生制度:对于瓜果蔬菜市场,卫生最重要了,如果卫生不好,发臭发脏,那就会影响顾客的情绪,影响生意;所以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并且请清洁工打扫卫生,对于摊位内,实施垃圾包干制度。
商务、工商、城管(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城乡规划、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牧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农牧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大宗农产品市场可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检测可采用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如经销商提出疑义,市场还可以委托当地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是规范农作物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规之一。主要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颁发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法规条例
1、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2、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3、第七条 各级技术监督、物价部门以及生产资料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4、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