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种子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去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进出口种子应具备什么条件?
1、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2、农作物进出口许可。进口生产自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由省农业厅审批或审核:申请大田用商品种子进出口,由省农业厅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农业部审批。
3、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4、进口大田用种子,应达到下列条件,并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后才能进口。(1)须经审定,否则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②生产上急需;③提交至少两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草种进出口审批
不好办啊。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第四十六条 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省畜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草种工作;市(州)、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工作。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订)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未取得许可证即进行经营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