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标签制作和标注:农作物种子应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和文字说明。
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品种名称,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二维码一旦赋予给某一商品种子,不得再次赋给其他种子使用。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罚
1、法律主观:种子标签不合格的处罚一般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详情分析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出现纠纷后,违法人员往往辩称包装制作不规范,但执法人员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二千元至二万元的处罚,而不能按照假种子予以处罚。
4、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如果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2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 校的暂行办法1982年8月27日省政府 批转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 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资格。这一处理决定未必不正确,因为,根据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