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种子许可证怎么办理
1、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以上海市为例,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理。
3、(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5、③办理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④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出口权的证明文件。(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农业部)审批。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分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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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不在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3、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4、G、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 A、《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B、进出口发票、合同;C、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5、海关准予备案;(2)减免税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海关审批减免税对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具体细节请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申请办理。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如果企业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口设备的征免税手续,代理公司需提供企业的委托书。